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公民所生婴儿;父母一方未注销户口 ,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
1.入户申请表;
2.父母一方(落户方)申请书(要亲笔签名落款);
3.新生儿护照(中国驻外使馆颁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复印件);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翻译件及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5.父母一方(落户方)回国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户口簿、结婚证(非中文的,提供中文翻译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婴儿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尚未注销国内户口的,还需提供另一方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理。
办理地点:
父母一方为重庆户籍:
父母双方中本市居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父母双方为重庆户籍:
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间:9:00-11:30,14:00-17:30(参考,具体以派出所实际上班时间为准)
重庆渝中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地址及电话
重庆江北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地址电话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