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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所称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包括哪些情形

交通 小编:丽烨 时间:2024-06-08 来源:重庆人民政府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或者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5个月。
本条款所称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的;

(二)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验合格;

(三)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所使用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四)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五)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
本条款所称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包括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

(二)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显示装载危险货物的信号;
(四)未按照危险货物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载运中的危险货物进行检查;
(六)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货物船舶的锚地、码头或者其他水域停泊;
(七)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发生泄漏或者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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