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现行医保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按年度缴费。初次参保的或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的,按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医保费后,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的缴费,期间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对职工医保3个月内接续参保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对超过3个月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补缴费期间,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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