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居民:1、本人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
2.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
(二)港、澳、台居民:
1.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必须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 )。
(三)华侨:
1. 本人的有效护照;
2. 居住国公证机构 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 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 际旅行证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 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 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 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