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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对象

社保综合办事 小编:晓荧 时间:2023-10-18 来源:重庆市社保局


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在伤病情相对稳定或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对其进行必要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包括:
1、工伤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2、被评定为残疾,且具有医疗与护理依赖、心理障碍、智力或言语功能障碍,或伤残后合并较严重的褥疮、泌尿系反复感染,需进行医疗康复或职业康复的工伤职工;
3、被评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且出现如严重褥疮久治不愈、严重泌尿系反复感染、时有呼吸困难等严重合并症,需由工伤康复机构设立“家庭病床”实施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4、被评定为一至四级残疾,需实施中期或短期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残疾,经确认需进行医疗康复的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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