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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药品使用规定

社保综合办事 小编:思敏 时间:2023-10-13 来源:重庆市社保局


1、定点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诊治时,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目录),超过目录范围的药品和诊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抢救危重工伤职工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科室主任签批后使用,定点医疗机构须于使用之日起3日内填报《重庆市工伤医疗特殊项目(药品)审批表》,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同意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审批材料存档备查;
3、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由三等甲级市级转诊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重庆市工伤医疗特殊项目(药品)审批表》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论证,经批准后使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4、未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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