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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职工申请职业病认定的标准

劳动就业 小编:晓荧 时间:2023-10-10 来源:重庆市社保局


1、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2、按照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指按照国家和政策规定自用人单位用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该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止,期间无中断无欠费。
3、用人单位存在、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之日,如果用人单位已不存在,职业病病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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