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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
(4)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5)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护岸安全的物料;
(6)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7)设置阻碍行洪的养殖网箱、拦河渔具;
(8)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
(9)侵占、损毁、移动历史洪痕标志、标示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公告牌以及防汛、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
(10)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11)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护岸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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