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6)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地区)企业或外国(地区)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7)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