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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哪些变更情形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交通
小编:假松
时间:2024-04-23
来源:
重庆市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一)变更企业名称;(二)企业迁移;(三)变更出资人;(四)歇业、终止经营;(五)中国籍船舶终止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要点:应备案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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