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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海上交通事故

交通 小编:丽烨 时间:2024-04-23 来源:重庆人民政府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不按《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向当地或者船舶第一到达港的船舶检验机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请检验、鉴定,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影响事故调查,对船员、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分别进行哪些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二)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未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者在未发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四)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或者不真实,影响事故调查或者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五)发生海上交通事故,不按《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向当地或者船舶第一到达港的船舶检验机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请检验、鉴定,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影响事故调查;(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的;(七)在接受事故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存在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船员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存在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情形的,对船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5004元以下罚款。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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