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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信息后,应该在哪个时间内按照《海运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交通 小编:晓荧 时间:2024-04-18 来源:重庆市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五条的规定: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或信息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材料或信息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章程的复印件;(三)公司与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四)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或信息后,应当就有关材料或信息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信息后,应当在申请材料或信息完整齐备之日起33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期间,应当确保本条所列有关材料持续合法有效。要点: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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