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要点:受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