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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应该如何处理?

交通 小编:假松 时间:2024-05-06 来源:重庆人民政府

根据《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一)未按照本规定实施检验的;(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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