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
2、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异地居住30日以上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结婚证(已婚的);
3、
4、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或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附本);
5.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6.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1、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并核实有关情况。
2、为方便群众,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温馨提示:流动育龄妇女若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在到达现居住地三个月内,采取委托家人、亲友等方式在户籍地补办。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联系电话:023-12356
办理时限:对于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