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前期间所购经适房,按市场综合评估价的15%向政府缴纳收益金,即房屋基准价×建筑面积×15%;
2008年1月10日(含)以后所购经适房,按差价的40%向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等价款,即(房屋基准价-购房价格)×建筑面积×40%。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二)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三)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